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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强拆服装厂,政府上诉也不行,照败无误!
案情概述
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XX工程建设事项的通告》,服装厂在此次征收范围以内。李先生因补偿问题始终没能与政府达成一致,拒绝搬迁。同时,李先生也赶紧寻找律师,希望能依靠律师专业知识提高补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后打听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著名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和姜泉律师来代理此案。
政府信息公开先行,找出违法点
2016年12月律师向政府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律师发现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制定,尚未作出征收具体决定。2017年2月,政府组织人员将服装厂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了保住房子,强拆之前,律师向镇政府、区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希望政府能依法、和谐、阳光征收。在拆迁现场,李先生还亲自陈述实情,但是依然无法阻止房屋被强拆。2017年6月,李先生委托律师向潮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到底采信谁?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拆除房屋行为是不是强拆行为,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协议?2.强拆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1.被告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即公告,其征收行为违法。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潮安区政府进行征收应当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依法经过批准和公告,但是潮安区政府并未履行房屋征收程序。
2.被告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在对xx服装厂房屋进行征收时,潮安区政府应与xx服装厂就补偿事宜达成补偿协议或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后再使xx服装厂搬迁或实施强制拆除。但潮安区政府却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对xx服装厂房屋进行强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被告进行强拆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强拆服装厂之前应该履行一系列的强拆程序,但是政府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对xx服装厂履行催告程序,更未告知xx服装厂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认为:
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不予接受,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便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以内的土地、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款已经划入村委会并书面通知原告。拆迁数额公平合理,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合法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政府不服,继续上诉。
上诉人因理据不足,再次败诉!
上诉人(政府)认为:
1.实施强拆行为合法,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拆除过程中,一切正常,而且还对拆除后的剩余物实施了保护措施。
2.涉案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被告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按时进行。政府通过村干部、村书记等人从中协调,已经口头争得被征收人同意,并将补偿款打入村账户。
在一审代理意见的基础上,被上诉人(服装厂)代理律师认为:
1.“口头同意”完全属于子虚乌有,胡编乱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为维护权益先后对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政府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xx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
2.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没有向xx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且扬言要让xx服装厂得到的补偿更少,连原先政府给予的最低补偿都达不到;潮安区政府一面同xx服装厂进行诉讼,一面和中铁三局强行占用xx服装厂的土地,明知违法拆迁却强行实施,利用上诉拖延时间,已经严重失去了一届政府应当具有的本质。
二审法院支持了服装厂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强拆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而上诉人对“口头同意”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审维持了判决,驳回政府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案件至此,确定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