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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江苏徐州:逼迁新手段,不服屡次败诉,认定15年前土地转让
被告:XX实业公司 XX材料厂
代理律师:刘磊、王玲、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业拆迁律师】这是一起因征收引发的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本案的当事人因不满补偿,拒绝拆迁,法定代表人刘先生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姜泉三位律师提起诉讼。说起刘先生,此前因为征收曾委托过万典,由此非常信任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决定再次委托。
此时,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被撤销。为逼迫双方达成协议,负责征收的居委会突然提出15年前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2003年8月居委会与实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XX土地、厂房以104.31万元转让给XX实业公司。12月公司与刘先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所欠的转让金由刘先生偿还。第二年,为材料厂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涉案土地已经形成交易稳定性,并且涉案人都是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涉案土地于2004年7月6日已经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距今已经有15年,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并且被告对涉案地块进行改造和扩建,扩大在生产,一度生产规模很大,后来由于征收导致无法经营。
居委会与XX公司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确认无效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同样,XX公司和刘先生的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都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涉案地块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5年后提出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交易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早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被告一直公开使用,应视为政府已经批准,如果无效,则政府必然丧失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XX市政府已经向材料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张贴在厂墙外。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XX市政府是认可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性的。
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认定涉案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委托人和刘先生不满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居委会提交了一份由国土局出具了与该土地证所在内容矛盾的书面说明,认为XX政府对于涉案两份协议不知情并不同意双方进行转让。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诉讼,无权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判断。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机关认为上述土地权证的颁发行为确实有误,也应先自行予以纠错。而在涉案土地证被依法撤销或者作出其他相应处理前,应当认定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已由有权机关进行过确权登记。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XX居委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