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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2015年5月1日之前的安置补偿协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王强诉曲阜市政府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修改之前,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无论是根据法理,还是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一般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强,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春秋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照辉,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6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罗霞、审判员王海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强申请再审称:1.本案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且案件证据证明被诉协议依法确属无效,故不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2.即便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其起算点也应为2015年5月1日。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无论是根据法理,还是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一般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系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原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罗 霞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