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拆迁律师】山东临沂: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

发布日期:2020-04-08 17:57:46

【拆迁律师】山东临沂:征收方拒不承认强拆?多份证据直指作案主体,供认不讳!                                                                                                                                               

原告:程XX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其中厂房占地面积共计989平方米,建筑面积共875.27平方米,住房面积共740.85平方米。因X旧村改造项目,被告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要求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征收严重违法,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了解具体征收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处理本次拆迁补偿事宜。律师介入后,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以了解案涉征收相关信息。

2018年7月31日,原告突然发现,被告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厂房全部拆除,同时拆除原告面积为236.16平方米的住房,毁坏室内物品,并且因此次强拆行为,致居住大门、防盗门被拆除、毁坏,室内物品毁损,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使得原告损失惨重。

提起诉讼,政府否认强拆

一、原告房屋所涉之土地均为集体土地,至今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告无权实施强制征收拆迁行为。

三、原告房屋尚未获得补偿安置,被告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

五、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此后,万典律师代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 

二、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强制拆除、毁坏原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村住房的大门、防盗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责令被告将原告剩余的504.69m2的房屋恢复原状。

积极举证,法院认定强拆主体

就此,万典律师多方收集证据,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本案系被告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1.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视频光盘(当庭播放)。2.原告房屋被强拆报警录音及文字整理版光盘一张。证据2-3共同证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实施被诉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3.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照片,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证据。同时上述证据也证实该拆迁行为属于临沂市X拆迁项目,并且临沂市兰山区以及X镇政府相关的领导人员均对该拆迁项目进行了指导、监督以及具体实施,可以充分证实三被告应当对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前述事实,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拆迁,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根据政府发布的相关征收公告、官方网站的新闻资讯,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已划入临沂X二期开发建设工程中。其中,原告所在镇负责人在相关征收拆迁工作会议上签订还建工作责任状,并有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拆迁协议签订工作。因此,被告XX镇政府作为原告所在辖区的基层政府,在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情况下,结合上述证据,能够推定被告XX镇政府为本案的强拆主体。另,本案系原告针对被告2018年7月31日强拆的事实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先前所诉的组织行为非同一诉讼。

焦点三:(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及其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是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涉案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房屋的构造,、面积等地上附着物均不明确,涉案赔偿数额,宜由原、被告双方本着事实求是、化解争议的原则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被告XX镇政府参照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兼顾原告房屋内物品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决定,且地上附着物所得赔偿不应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责令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