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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石沉大海,复议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
申请信息公开石沉大海,复议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
申请人:张XX
代理律师:刘磊 吕磊(实习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张先生的土地因政府建设项目被征收,而张先生并不同意此次征收,为此通过诉讼已经确认此次征收违法。而此时XX建设公司违法占用张先生的土地,张先生等人就请求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调查。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张先生就申请信息公开,结果法定期限都经过了,县国土局“相关人员不在”“再等等”拒绝公开信息。
一问:张先生有权申请信息公开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张先生申请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者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问:县国土资源局局有权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材料等信息属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有义务公开。
三问: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如何理解?
被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以申请人先前申请地块信息已经进行答复,而再申请属于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属于重复申请而辩驳。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同一申请人针对相同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基于权利保护必要的基本法理,对于此类申请,行政机关有权不予重复处理。所谓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并不一定要求表述方式完全一致,而是指向的信息内容和范围一致,或者后一次申请的内容包含于前次申请之中。而本案中,地块信息和行政处罚明显不是同一事项。
最后: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附: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