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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法定继承

发布日期:2020-04-08 22:22:39

案情简介




张某与倪某甲、倪某乙之父倪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12月,张某倪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为此倪某甲、倪某乙为张某倪某夫妻共支出医疗费9万余元。同月,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倪某甲、倪某乙为倪某办理丧葬事宜共支出10万余元。倪某甲、倪某乙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从张某倪某夫妻银行户头共领取了23万余元(其中包括死者的抚恤金1万元、丧葬费0.4万元)。倪某甲、倪某乙为张某倪某夫妻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支出0.5万元。张某于2018年3月从其银行户头中领取1万余元。倪某甲、倪某乙掌控的死者的银行账户,余额约为200元。张某就遗产继承事宜多次找倪某甲、倪某乙沟通,无果。2019年6月,张某以倪某甲、倪某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倪某的遗产。



办案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这是法律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倪某甲、倪某乙在2018年1月至2月从张某养老金账户及保单上合计领取5万余元的款项,领取该款项虽系在倪某死亡后,但该款项实际取得是在张某与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为张某与倪某的共同财产。同理,张某于2018年3月领取的1万余元也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以上款项均为张某与倪某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倪某甲、倪某乙为张某倪某夫妻共支出医疗费9万余元、为倪某办理丧葬事宜共支出10万余元、为张某倪某夫妻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支出0.5万元,上述款项应从张某与倪某的共同财产中扣除。然后确认其中的一半为倪某的财产,即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综上,因倪某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倪某甲、倪某乙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也应当均等。

 

裁判结果:

一、倪某甲、倪某乙支付张某 0.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这说明财产(工资、资金)的取得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死者的抚恤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对于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处理问题:首先,应该确定丧葬事宜由谁出面进行操办,是配偶?是子女?还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风俗习惯角度来看,由配偶出面进行操办,子女进行协助更为适宜。其次,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如何承担。是配偶?是子女?还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有利于家庭和睦角度出发,原则上谁操办谁承担较为合理。若是由子女进行操办的,那么相关费用应从死者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中先行扣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