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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贷难引发的相关纠纷(二)

发布日期:2020-04-09 18:42:44

这类纠纷2011年呈快速上升趋势,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自国家及部分城市限购令出台后,各大银行对于购房贷款的发放越来越收紧,所以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往往因为贷款办不下来导致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我的一个朋友2010年在河东红城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130余万,首付50万,其余办理按揭贷款。但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审查发现她大学时申请过助学贷款,并且有逾期还款的记录,加上她目前自己做生意,银行认为其无固定工作,还款来源没有保证,所以贷款申请始终未获批。按照合同,应自60日内办理完毕按揭贷款,因购房人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办理,购房人应一次性补齐房款,否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最终河东区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购房人承担20%的违约责任。

贻成案例,2008年上半年,对于贷款迟迟未办理的集中起诉,法院传票后大部分可以交齐房款,2008年下半年,市场形势急转之下,不再起诉了,购房人要求退房,退后,2009年上半年又报复性反弹,后悔不已。

法律分析: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规定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