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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 有遗嘱在!应该继承给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还要分给别人钱?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能否按照遗产价值进行分割。需要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其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王大爷,王大爷的儿子王小明,和王大爷的两个女儿。
王大爷和老伴生前一直住在单位分的公房,王大爷是承租人,房子在天津市区,有70平米。1995年老伴去世,1999年这套房子实行房改,王大爷用自己的钱,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2000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到了王大爷一个人名下,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单独所有”。
2011年,王大爷前往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子,在去世后全部留给儿子王小明继承。2017年,王大爷去世了。
儿子王小明处理完父亲后事,就前往公证处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但是,必须要和自己的两个妹妹一起前往办理。两个妹妹听说父亲留下公证遗嘱后,均表示房子是父母共有的,拒绝协助薛志明办理。薛志明没办法,不得不到法院把两个妹妹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小明表示,房子是母亲去世以后,父亲买的,用的是父亲自己的钱,登记在父亲个人名下,父亲留有公证遗嘱,房子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
但是,两个妹妹的律师表示,房屋虽然是在母亲去世后购买的,但该房屋购买时用了母亲33年工龄,所以,房屋中有属于母亲的遗产价值,父亲不能以个人遗嘱处分全部房屋,应当折算工龄部分,给予两个妹妹补偿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小明的两个妹妹的主张,房子判决由王小明继承,但王小明要给两个妹妹每人14万元作为补偿款。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该部分工龄福利能否继承?
在房改政策中,职工的工龄优惠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
职工生前虽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该部分财产性利益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财产性利益”并非对应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而是所使用的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在争议房屋中对应的折算价值。对于该部分财产性利益的继承,即肯定了已故配偶在所购房屋中不可替代的身份属性,同时也体现出该属性在房改购房中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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