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要结婚的要注意了! 婚前买的房也有可能用于偿还对方个人名义的借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案件介绍
李某婚后以投资经营做生意为名个人与某投资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向贷款公司贷款了50万用于新房家庭装修,借款期限1年。但是后来李某还款日期到了还不上借款。
投资公司事后得知,李某本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李某的妻子婚前在市中心买了套房,投资公司能否把李某妻子婚前的个人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的这笔债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首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50万款项,但是作用于投资家庭装修。
此时,如果李某的妻子不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已经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均归各自承担,并且证明投资公司知道该约定。
那么如果李某的妻子在婚前就购置了房子还需要用于还款吗?那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需要用于共同债务的还款中吗?
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无限连带的,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
也就是说,尽管房屋是李某的妻子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作为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李某妻子的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万典律师提醒您
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关系,并不因为双方形成婚姻关系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结婚之前都会有个人的私生活甚至还有各自的债务,由于债务是结婚之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婚前欠的债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这里补充一下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如下这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4、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综上所述,婚前债务并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而配偶拿婚前的财产作为抵押,因而欠下的担保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