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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女方被判:只能分得25%!

发布日期:2021-10-13 10:40:24

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女方被判:只能分得25%!(图1)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是必须的一个过程。没有人能够愿意净身出户。那么,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分割问题将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好多人认为只要是离婚那么财产就应该夫妻一人一半!近日某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女方被判:只能分得25%!(图2)

案件介绍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某市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就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女方被判:只能分得25%!(图3)


法院认为

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女方被判:只能分得25%!(图4)


万典律师这里指出

法律始终是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则和依据。


1、保护婚前财产。

法律尊重一方婚前财产,婚姻不改变一方婚前财产所有权。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婚前财产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涵之一。保护公民创造财富积极性。


法律给予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涉及财产权的保护;更关乎激发社会创造的动力,充分保护人们的劳动成果。个人创造成果和劳动成果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人们才会拒绝“躺平”,劳心劳力地辛苦工作,促进社会发展。


2、保护女方在婚姻中财产利益。

婚姻对女方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女方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包括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


保护女方,也保护男方,两者不矛盾。处理分割男方婚后在婚前房产增加妻子为共有权人的房产,要充分考虑男方对待分割房产的取得付出了全部的努力,离婚时,也要平衡好男方的财产权。进而鼓励男方继续参与社会建设,在谋求个人财富和幸福的同时,服务社会。毕竟获赠房产的女方在该房产的取得上没有贡献。


3、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系附条件赠与。

男方婚后在婚前房产增加妻子为共有权人是赠与行为,该赠与当然附有条件:希望增进夫妻感情,维持婚姻长久和稳定。


法律应当充分肯定男方为促进夫妻生活做出的努力,包括让渡财产权利。对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应充分肯定和保护。


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男方赠与的条件或者说初衷与目的。男方赠与房产且不能实现婚姻稳定,赠与房产的目的就没有实现,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候,应考虑该因素。假如女方对婚姻破裂有明显过错,其获赠的房产比例应做严格甄别,做均等分割显然不合适。


万典律师提醒您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分割协议,要充分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因素,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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