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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突然离世,“假离婚”引发房产纠纷,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1-11-26 16:10:41
青春毕业

前妻突然离世,“假离婚”引发房产纠纷,法院这样判(图1)

现实中,夫妻双方可能出于获取购房的优惠资格、得到特定省市户籍、躲避债务等目的,合谋串通“假离婚”,等目的实现后再行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夫妻其中一方在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从而引起纠纷。


案例介绍

2017年,李某与妻子张某离婚并约定,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不到俩月,张某突发疾病去世。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李某和曾经的岳父岳母发生了矛盾。李某坚称,当初他和李某是为了买二套房而“假离婚”,如今他要拿回婚前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但两位老人认为,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那套房子早已不再属于李某。


前妻突然离世,“假离婚”引发房产纠纷,法院这样判(图2)


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共同出资买房,在外打拼的李某和张某二人在恋爱期间就一同看房、选房。同时,他们也盘算着各自家庭能出多少钱,谁来贷款等细节问题。


2015年9月,李某和张某经过精挑细选,相中了位于房山区的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款302万元。按照之前的商议,首付款182万元中,李某负担112万元,张某负担70万元,并以自己名义从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20万元。


对于刚工作没几年的李某而言无疑是笔巨款。李某的父母拿出了半辈子的积蓄,帮儿子一把。之后,李某和张某共同还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该房屋为二人按份共有,李某占比60%,张某占比40%。


2016年3月,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房子的问题解决了,二人又面临要不要的孩子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房子上面。


李某说,他婚后想要孩子,而张某则认为要先把双方父母接来养老,不管怎么样,都要先买个大房子。此时,一个购房机会摆到了二人面前,李某的单位有福利分房。“我就和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想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第二套房屋。”


2017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前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一辆小汽车和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签订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署……”虽然事后李某称二人是“假离婚”,但黑纸白字,李某和张某在法律和事实上已是“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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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突发疾病离世

李某说,他与张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出资购买第二套房产,并交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然而,意外不期而至。


2017年4月5日,张某因颅内感染住院,第二天不幸去世。那张某和李某婚前的共同出资的房子该归谁?李某办理完张某的后事后,和自己的前岳父岳母发生分歧,李某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两位老人起诉至房山法院。


“那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我俩无法承担购买二套房产时的高首付及高贷款利率,经咨询房产中介人员,我们决定以先‘假离婚’事后再复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有关购买二套房的相关规定。”李某在法庭上直言不讳,他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判决他和张某的父母按份共有,分别为60%和40%。


李某父母反驳称,李某所谓的“假离婚”只是其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显示和买二房有关。“就算是为了买房时少支付首付和房贷利息,李某也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离婚就是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确认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即便李某所言属实,其离婚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即房屋确认归属张某,但她已去世,涉案房屋作为遗产如何分割呢?两位老人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和李某再次对簿公堂,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李某配合过户腾房。而李某也不甘心,涉案房屋有其父母的心血,他也希望能够为父母拿回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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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获80万元折价款

两位老人认为,他们是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女儿去世后有权继承该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明确,因张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而且其父母同意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故涉案房屋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各继承50%的份额,剩余贷款113万多元也由两位老人偿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票据,以及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还贷,为张某支付医疗费用、购买墓地的丧葬费用等证明材料。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李某和张某在登记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双方存在互相扶助的情形,而且涉案房屋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还贷,李某在登记离婚后及张某去世后仍偿还了部分贷款。另外,李某为张某支付了医药费,女方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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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李某亦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认为,在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继承的情况下,应当给付李某适当的房屋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二人的出资数额、还贷情况,涉案房屋购买价格、剩余贷款,并参考同地区、同地段、同户型房屋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予以酌定。


2019年8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各继承50%份额,并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李某协助两位老人过户登记。两位老人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


法官释法:两个案件的判决并不矛盾


第二起案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否定了二人离婚登记以及签订协议的效力吗?


“判决结果没有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效力,也没有否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冯淼是第二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本案中判决男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并非认可了男方所说的‘假离婚’的情况,而是因男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女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以及女方去世后男方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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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万典律师提醒您: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对于涉案房产的归属,经过共有权确认和遗产继承两个案件的审判,最终有了结果:房子归两位老人,他们须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


如果男方所称的“假离婚”的情形真的存在,那么男方和女方对于“假离婚”所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均存在过错,且其父母亦知晓该“假离婚”的情况下,仍要求将房屋作为女儿的全部遗产予以继承,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虽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但考虑到房价上涨等因素,这一份额少于按照房屋系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应当分得的财产金额,这也是男方为其所谓的“假离婚”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假离婚”有风险,风险自担


鉴于房屋限购政策、车辆购买需取得购车指标的政策,部分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但实际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不能因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约定复婚等内容而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限制双方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虽然法院在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时,应当从该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予以审查,根据证据规则,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因家庭生活有其私密性,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较难提供相应的证据,因“假离婚”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只能双方自行承担。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