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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签购房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情形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表见代理|签约主体
案情简介:2005年,张某在开发公司售楼处与开发公司委托的售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王某签订定房通知单,约定房屋位置、房价款及装修标准,张某据此交纳5000元。2013年,张某诉请继续履行。开发公司以王某签约未经其追认为由抗辩称合同未成立。
法院认为: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张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加盖开发公司公章,仅有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签章,但依查明事实,王某受开发公司指派在开发公司售楼处负责签订合同相关事宜,且曾作为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就其余在售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张某交付定金后,王某在开发公司售楼处以开发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并未声明自己不具有代表开发公司对外签约权利。故王某签约行为及双方签约地点足以使张某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表开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王某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张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②现诉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张某表示可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张某支付开发公司购房款,张某交房并办理过户。
实务要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签约行为及双方签约地点足以使购房人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权限的,虽然合同上未加盖公司公章,该工作人员签约行为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09048号“张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张西萍诉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仅有签售人员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黄伟、李佳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