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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

发布日期:2021-12-06 09:48:16


引言

协议离婚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也可以归为一方所有,或赠与子女。但是,夫妻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可以撤销?通过离婚协议赠与他人是否成立?审判实践中遇到这类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这里万典律师通过案例带您分析。


案例分析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图1)


相关案例1介绍

小甲与甲男系父女关系。2020年7月4日,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载明:“房产处理:房产离婚后归孩子(小甲)。

离婚后,协助配合孩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登记在甲男名下,但甲男不同意过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甲男配合小甲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由甲男承担。



一审判决

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另外,甲男庭审中亦表示“没有受到威胁恐吓,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是为了和小甲母亲离婚,离婚协议是小甲母亲写的,具体内容我没在意,也没想起诉收回我的赠与房屋,没想到小甲把我告了,我现在不想把房屋赠与给小甲”。小甲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应视为对赠与物受让的表示。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小甲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甲男之辩称,因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甲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小甲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甲男应否协助小甲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甲男与小甲的母亲乙女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4套房产归小甲所有,该协议书是甲男与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小甲并非该《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能基于该《离婚协议书》而请求甲男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小甲无权请求甲男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甲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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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中,二审以主体不适格改判驳回子女的诉求)


案例分析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图3)


相关案例2介绍

小甲为甲男与乙女之婚生女,现已年满18周岁。2010年8月30日,乙女与甲男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甲男之女小甲所有,债务由甲男负责,甲男享有出租管理权及居住权。”案房屋现登记在甲男名下,且该房屋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庭审中甲男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小甲所有表示认可。甲男于2019年6月23日出国,因疫情原因,一直未回国,小甲对甲男在国外的事实表示认可。


诉讼请求:

1.甲男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小甲名下;

2.本案诉讼费由甲男承担。



一审判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甲男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甲男与第三人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双方之女小甲所有,系甲男与乙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不仅对甲男及乙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甲男辩称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甲男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甲男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已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情形,且甲男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小甲所有亦表示认可,对于该辩称不予采纳;甲男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其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且甲男对涉案房屋享有出租管理权及居住权,一审法院认为,疫情并非一直存在,甲男对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权、居住权不能免除甲男配合小甲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该辩称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小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小甲名下。



二审判决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甲男之女小甲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方均应恪守协议,严格履行。甲男与乙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本案中,小甲作为离婚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系适格的原告主体,甲男关于小甲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甲男主张其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本院认为目前新冠疫情已经缓解,甲男回国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案涉房屋虽处查封状态,但可由乙女申请解除保全,故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甲男主张其所享有的出租管理权和居住权,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案例分析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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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

(案例二、子女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实践中各地法裁判也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