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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联合16家单位出台规定 推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
近日,在陕西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陕西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西安海关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于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全文共19条,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和签发程序,明确了配合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
有关问题解答
为提高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知晓率和配合度,发挥律师调查令制度积极作用,陕西高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Q:《规定》的制定经过及背景
A: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关精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和2016年9月1日分别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探索推行律师调查令。两个文件的实施,对缓解当事人举证难、查找执行财产线索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当事人和广大律师的欢迎好评,但也存在有关单位配合度不高,社会公众知晓度低,签发批准程序繁琐,调查令文本样式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律师调查令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用作用。去年以来,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完善我省律师调查令提出了意见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精神,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安排,在省律协的参与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等单位联合会签后,正式印发实施。
Q: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目的意义
A: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支持。因此,证据制度在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了以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为主,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为补充的民事诉讼证据提供、收集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 谁举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收集、提供证据,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
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当事人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依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不符合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在客观上也难以完全实现;另一方面,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收集证据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符合相应条件的,由人民法院授权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与涉诉案件办理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举证难、查找执行财产线索难等问题,确保民事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Q:《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A:一是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规定》明确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公共信用、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医疗资质等信息。《规定》还明确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立案阶段限于与立案有关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名称)信息,执行阶段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待证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证据不为配合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等情况的,《规定》明确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二是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和签发程序。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在立案阶段应当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审理阶段应当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则自动失效。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后,审理阶段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规定》还统一了申请书、调查令及回执等文书样式。
三是明确了配合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规定》明确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可由法院进行通报或向有关单位提出纪律处分司法建议,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持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应当依法调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代理律师对持律师调查令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有保密义务,除本案诉讼使用外,不得泄露或做其他用途。对于违反保密和谨慎注意义务的律师,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和情节后果,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