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Jlls)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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