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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01 20:13:30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且赠与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知道该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女的,以受赠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而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关于房产:位于XXX的房屋使用权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双方在另一个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承认:“女儿是我通过人工受精所生,而且精子也不是采自原告,因此,原告与我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可以说只是名义上的父亲。为了保护女儿,迄今为止,我并没有将此实情告诉女儿。”至此,原告方才知晓女儿非本人亲生,因为被告的隐瞒,原告一直误认为女儿是原告亲生并将其抚养成人。原告认为,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三、四条是基于原告认为赵丙是本人亲生这一重大误解,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撤销离婚协议第二、三、四条;二、判决案涉房屋使用权及房内物品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明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早就知晓女儿非其亲生,女儿通过注射人工受精的方式所生育,被告不存在隐瞒原告的情况。原告在离婚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故此,被告现不同意原告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三、四条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是否知晓女儿非其亲生,原告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财产的约定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是否知晓女儿非其亲生涉及敏感的身份事项及原、被告的个人隐私,通常除当事人本人及关系亲密的人之外,知晓的范围有限。综合考量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对各自主张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一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在离婚时已明知呢绒非其亲生的事实。原告现以其不知晓女儿系其亲生,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三、四条的诉讼请求;

……

【总结】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且赠与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女的,以受赠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而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