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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认定恶意应少分
发布日期:2020-04-01 20:23:01
案例回放
魏女士与牛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牛某购买住房一套,其父负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但在法院诉讼评估过程中,牛某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办新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案外人,未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法院认定,牛某在诉讼过程中未经魏女士同意转卖上述房屋,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少分。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就本案而言,牛某出资较多本应多分,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卖房屋,属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其予以少分,最终牛某仅取得房屋的40%份额,需将60%的房屋折价款交付给魏女士。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本案体现的意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在离婚时更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以及本不必要产生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