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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合同违约造成房屋贬值可通过鉴定确定损失

发布日期:2020-04-03 17:54:16

案情摘要

2010年年底,雷蕾到被告开发的天朗国际楼盘售楼处看房,原告交纳预付款。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位于天朗国际广场3号楼1单元604号的房屋。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132.00元,总金额267223.00元。出卖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经合格验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13年6月29日向原告交房,并向原告支付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设计了建筑图纸,于2011年5月30日经过审查并备案。在最初向审查单位即沈阳东建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中三号楼六层东侧和西侧就未设计飘窗等相关字样。且六、七层东、西向的窗体尺寸在高度设计了有差别,七层窗体高1.8,六层窗体高1.5米。一审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雷蕾与天朗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上诉。雷蕾以房屋价值贬损的鉴定在技术上完全可行等理由上诉。 天朗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天朗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违约任。 二审期间,上诉人雷蕾申请对天朗公司同户型房屋的差价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该房屋缺陷损失价值为21378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第一、三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变更了原判决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雷蕾违约损失赔偿金21378元。

裁判要点

本案以该评估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即上诉人天朗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雷蕾的房屋价值贬损,天朗公司应按评估结论赔付雷蕾经济损失21378元。上诉人雷蕾提出的女儿墙、房屋窗户尺寸比其它楼层小、室内地面比室外平台低等问题已在评估报告中有所体现,即因案涉房屋存在上述缺陷,评估机构考虑上述缺陷对房屋价值的影响,作出了该房屋缺陷损失价值21378元的评估结论。故上诉人雷蕾的此节上诉请求已包含在违约赔偿的项目内,本院不再认定此节的违约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