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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还是互殴,可从攻击伤还是抵抗伤来判断
案情简介:2013年,段某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诉请与丈夫尹某离婚,并主张不到一岁的孩子抚养权。双方提供的伤情照片及医院病历显示段某受钝物重击伤、尹某被抓伤、咬伤。
法院认为:①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导致矛盾升级并导致双方亲戚卷入,尹某甚至携亲戚将段某打晕,下手之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当然无存。段某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予以采信,准许离婚。②尹某不顾及母亲对幼儿的重要性,将尚在哺乳期的儿子带回老家交由父亲和保姆照顾,系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错误行为,应予纠正。依《婚姻法》第36条规定,段某要求在离婚后抚养儿子,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尹某月收入7000元及当地生活水平,按照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20%至30%比例给付的规定,段某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予以支持。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尹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段某未举证证明存在需一次性支付情形,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予支持。③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情况下,应根据双方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来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从双方提供的伤情照片及医院病历记载,可见到段某受钝物重击伤,属攻击伤,而尹某系被抓伤、咬伤,符合抵抗伤特征。再对比双方身体和力量,可认定尹某对段某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婚姻法》第46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段某请求尹某赔偿1万元,金额适中,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应根据双方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来判断。受暴方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施暴方仍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案例索引:广东珠海中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段某与尹某离婚纠纷案”,见《段某洁诉尹某离婚纠纷案——“互殴”中施暴方的认定》(代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9/10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