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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置换所致的土地增值是房地产开发合同的项目收益
发布日期:2020-03-26 18:23:54
案情摘要
2002年4月29日,福州政府向宏发公司作出批复,同意将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宏发公司,作为“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同日,宏发公司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并随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年6月5日,宏发公司与方明通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宏发公司将“绿源小区”项目土地与方明通联合开发建设。2005年6月28日,福州政府向宏发公司作出补充批复,载明因规划设计调整,对宏发公司因批复取得的“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变更为商住楼建设用地等。2006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城建项目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置换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的宏发公司绿源小区地块。对此项目变更,双方就因土地置换所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否可作为项目收益并进行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因土地置换而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否可作为房地产开发合同的项目收益进行分配。
裁判要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因政府市政规划需要所导致的土地置换可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之一,对于因土地置换所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