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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侵犯再婚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吗?
裁判要旨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在夫(或妻)一方向前妻(或前夫)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中,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存在以支付抚养费为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再婚配偶不能以前述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未取得其同意为由,主张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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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徐某与尹某离婚后,于2008年与刘某再婚。徐某与前妻尹某离婚前育有一女欣怡。2014年,前妻尹某起诉徐某支付抚养费,后法院作出(2014)第60号判决,判令徐某每月向前妻尹某支付2万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欣怡20周岁。
徐某再婚妻子刘某得知(2014)第60号判决后,认为该判决中判令徐某后续每月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属于其与徐某的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已侵害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因此,刘某将丈夫徐某及徐某女儿欣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2014)第6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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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2014)第60号判决中徐某每月应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实际是原告刘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已损害到原告刘某的经济利益,原告刘某请求撤销(2014)第60号的主张成立。
鉴于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 (2014)第6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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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观点
女儿欣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徐某向女儿欣怡支付2万元/月的抚养费并支付至20周岁,是否侵犯了徐某与再婚妻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2万元/月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近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女儿欣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就支付女儿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事宜,并未侵犯再婚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刘某撤销(2014)第60号判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