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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放弃继承权,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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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案例
杨某在6岁时父亲因病去世,与母亲和姐姐相依为命。但因家中经济十分拮据,杨某姐姐在高中毕业后就到外地打工养家。2005年10月,杨某母亲在市中心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8月,杨某与许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杨某母亲因病离世,并无留下遗嘱。
半年后,因杨某姐姐身患重疾,急需35万元手术费及医疗费。为帮助姐姐,杨某向姐姐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母亲在市中心所买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杨某姐姐全额继承。杨某的妻子许某知道后十分生气,认为杨某未经其同意是无权单方放弃房屋继承,杨某的做法侵害了其财产权益。
问:杨某放弃继承其母亲房屋,侵害了其妻子许某的财产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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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本案中,杨某在母亲去世后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由于其放弃行为和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放弃继承是属于杨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其配偶许某同意,更不存在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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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Tips
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而不少朋友亦会产生疑问,放弃继承是不是必须要办理公证?实际上,法律上并无强制要求放弃继承必须办理公证,是否采用公证方式来放弃继承是取决于继承人自身意愿。因公证书具有较强法律效力,故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实际上是能够起到降低日后产生继承纠纷风险的作用。
本文所述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放弃继承问题时建议可详细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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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