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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胡加招巨额遗产继承案,上海法院判法定继承人均分公司股权

发布日期:2020-04-09 17:11:36

浙商胡加招巨额遗产继承案,上海法院判法定继承人均分公司股权


浙商胡加招在经营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去世,其结婚8个月的妻子与其母亲为公司股权等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加招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前妻所生儿子四人均分胡在公司里70%的股权,即各得17.5%股权。

  法院还判决四名继承人均分胡加招的房产:其母、其子分得其位于浙江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其妻、女在分得上海及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须支付胡母、胡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胡加招是浙江乐清人。2000年3月,他在上海成立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占70%股权。

  2002年2月,胡加招与张明娣登记结婚,后生下女儿胡奕春。同年10月,胡加招去世。因生前未留遗嘱,其妻张明娣、女儿胡奕春、母亲郑松菊以及胡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奕飞之间就所谓“上亿”遗产分割问题引发争议。

  2003年1月,张明娣、胡奕春将郑松菊、胡奕飞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明娣、胡加招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张明娣、胡奕春母女俩在遗产中应得份额以及在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

  对此,胡母及胡奕飞认为,胡加招生前留有多笔债务,因此张明娣对胡的遗产数额并没有确切概念。此外胡、张二人的婚姻关系仅存续8个月,不可能存在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涉及胡加招在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即2100万元出资额的继承问题,还涉及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生产经营收益如何准确界定的问题,属于较新类型的案件。

  法院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胡加招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对于胡加招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胡加招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本案四继承人有权继承胡在新七浦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即胡名下的2100万元出资额由四继承人均等继承。

  关于上海、杭州及浙江乐清的几处房产,法庭在确定房屋原产权所有人之后,根据房屋现今的使用情况,以获得房屋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关于胡加招生前债务问题,因被告胡母、胡奕飞无法提供确实证据,原告也未对债务的性质和数额予以确认,且债权人并未参与诉讼主张权利,因此法庭对被告所称的债务不予处理。

 

[编辑]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