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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还贷,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一方将财产卖给善意第三人,房产买卖合同有效。
发布日期:2020-03-26 19:24:52
甲、乙于2016年5月结婚,婚后甲、乙用家庭共同财产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每月还贷,房产登记于甲名下。2019年2月,甲瞒着乙将房产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房产得以过户。2019年3月,乙起诉至法院,认为甲侵犯了其对房屋的共有权,要求认定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分析: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甲、乙共同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甲擅自处分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而丙对此既不知情,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丙实际上是善意第三人,丙已经善意取得了该处房产。乙要求认定房屋买卖无效不能得到支持,而只能在离婚时要求甲赔偿损失。
★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