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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存款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归属。
发布日期:2020-03-26 19:28:12
1990年,单位为甲分配房屋一处,由甲进行承租。1995年,甲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按照标准价购买该住房,同时对住房面积、售价、分次付款等作了约定。甲与乙1997年结婚,之后,甲乙用共同存款购买了该房屋,2002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甲。2005年,甲、乙离婚。双方对该处房屋的产权发生分歧。
案件分析: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甲虽在婚前承租了该房屋,但是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该房屋,虽房产证上登记在甲名下,但仍然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婚后甲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个人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知识点: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