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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支付购房款的性质认定

发布日期:2020-03-26 19:29:07

父母为子女支付购房款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从表面上看,父母并没有与子女约定购房款的性质是借款,故很多子女理所当然的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事实上,父母虽未约定购房款是借款,但也没有约定是赠与,子女认为购房款是赠与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司法实践中,在父母与子女因购房款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宜认定购房款的性质是借款而非赠与。



基本案情:2017年4月,王甲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总价520万,房屋登记的唯一产权人为王甲。买房期间,王甲的父亲王乙、母亲刘丙分多次转账500万元款项给王甲,用来支持儿子购房。2018年12月,王甲在得到该房屋后,随即决定将该处房产卖掉变现,用来环球旅游。王乙夫妇坚决反对,认为王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2月,王乙夫妇将儿子王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返还500万元购房款。



王乙、刘丙诉称:因王甲刚刚参加工作,收入较为低微,且王甲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故父母为其买房,是希望他能够早点完婚,以完成父母心头上的一件大事。但是老两口刚刚将房屋买好,王甲就将房屋变卖,用来环球旅行,严重违背了父母为其买房的初衷,故请求法院判令王甲返还王乙夫妇购房款共计500万元。



王甲辩称:父母在为王甲买房时并没有说明购房款是借款,也没有让他打借条,故认为王乙夫妇支付的500万元房款性质是赠与而非借款,故王甲无需返还。现王甲处分自己的房产,王乙夫妇无权干涉,王甲也不应返还房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司法解释明确父母买房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而非借款。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乙夫妇支付的500万元购房款,到底是对王甲的借款还是对王甲的赠与。对此,本文分析如下:



第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并未明确作出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依据父母为子女支付房款,子女用该资金购房为由,即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并没有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义务,在子女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父母赠与子女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该款项系赠与,而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借款。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前提是,父母在购房出资时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问题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父母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负担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第三,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在父母支付巨额购房款的情况下,子女如认为这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借款,没有借条的情况仍十分常见,因此不宜认为因为父母没有让子女出具借条,即认为该房款就是赠与。因此,关于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举证责任应在于子女,如果子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款是父母的赠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不宜认定购房款项为赠与。父母将子女辛苦抚养长大,本就没有再继续抚养的义务。而在子女成年后,而又将其一生积累的养老钱拿出来为子女买房,子女理应予以感恩。在认定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时,父母子女往往已经对簿公堂,如父母无法再拿回购房款,伤害的不仅是父母的合法权益,更加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及尊老爱老的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