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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尚有债务未清,继承人如何维权
案件回顾:
齐大林诉称:被继承人齐河与贾欠系夫妻,原被告五人系二人子女。齐河、贾欠相继去世。齐河遗留一套房改房,位于朝阳区湖兮小区501号,该房屋系我出全款购买后交给父母居住的。父亲、母亲都曾订立遗嘱,由我继承涉案房屋。之后母亲又与我签订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约定将涉案房屋中母亲所占份额赠与我。综前所述,我要求独自继承涉案房屋。若法院坚持分割涉案房屋的,应当先扣除我支付的装修款和购房款。
齐二林辩称:1、我们兄弟姐妹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其中原告齐大林尽的最多。2、母亲与原告的赠与协议及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原告所说的两份遗嘱都无效。3、我要求继承父亲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的十二分之一。4、由于我儿子户口落在了涉案房屋,所以请判定涉案房屋归我,我向其他几人支付补偿款。5、母亲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应当由齐三林享有,因为以后齐三林承担扫墓的主要任务。6、不认可原告所称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
齐四林辩称:1、我要求涉案房屋归我,并支付给其他几人补偿款。2、我要求分得父亲遗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
齐三林辩称:1、我孩子的户口也在落在了涉案房屋,我要求分得六分之一份额,作为扫墓的补偿。2、我要求房屋归我,我向其他几人支付补偿款。
齐五林辩称:1、我要求分得十二分之一份额。2、不同意齐三林主张,我也按时扫墓。3、房屋归我所有,我支付其他几人补偿款。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齐河曾订立代书遗嘱,代笔人齐二林。贾欠曾订立代书遗嘱,立遗嘱人贾欠的签名系他人代签,其本人留有手印。2、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系贾欠、齐大林双方在北京市权威机构办理、接受公证赠与,将涉案房屋中贾欠享有的份额赠与原告。3、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办理公证赠与的接谈笔录,根据笔录显示,贾欠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系原告出资。4、原告一直生活在涉案房屋内至今,期间齐河、贾欠相继去世。5、原告出钱对涉案房屋装修,并提供了证人常达的书面证言。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2)原告给付四被告各二十三万元折价款。(3)四被告每人向原告给付购房款二千元。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显示,齐河、贾欠生前所订立的皆为代书遗嘱,但是其二人的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缺少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齐河的代书遗嘱未达到法定的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要求,属于无效遗嘱。贾欠的代书遗嘱首先本人未亲笔签字,其次未达到法定的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要求,亦属于无效遗嘱。故原告齐大林要求涉案房屋按照遗嘱继承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两份遗嘱都无效,则涉案房屋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齐河、贾欠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齐河去世,除去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应属贾欠所有之外,贾欠还应当继承齐河所有的另一半份额中的十二分之一,所以,贾欠享有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关于原告主张的与贾欠的公证赠与一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文件,且四被告都予以认可,所以法院不需对此主张裁定。本案中,三名被告齐二林、齐三林、齐四林主张的要求将贾欠继承的齐河遗产十二分之一份额给予齐三林,与贾欠所做公证赠与的意愿相违背,于法无据,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继承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四被告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有利于生活原则,法院应当裁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法院在分割涉案房屋时也应当酌情扣除原告所支付的涉案房屋装修款。另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原告全款购买,该笔钱款可视为二位被继承人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该笔债务应当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析产、继承的份额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