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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20-04-10 16:52:38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案件回顾

尚姝在一审中诉称,我的丈夫陈赫于2012年9月15日病故,遗嘱生效。但陈曦、陈若姐妹二人以不认可我丈夫的遗嘱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我丈夫遗留的海淀区11号房屋换锁,将户口本、陈赫的身 份证、死亡证明拿走,使我无家可归,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虽然陈若、陈曦对我丈夫留下的遗嘱已经通过司法鉴定,结果确认为我丈夫所写,但是二人不但不尊重逝者的遗愿,反而无理取闹。现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陈赫的遗嘱分割位于海淀区11号的房屋,我占三分之二份额,陈曦、陈若二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要求该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陈曦、陈若房屋折价款;诉讼费由陈曦、陈若承担。

陈曦、陈若在一审中辩称,诉争房屋是陈赫和前妻张昕宇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赫的前妻已经去世,诉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应由陈赫和我们共同继承。因此陈赫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我们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陈赫去世之后按照其遗嘱内容,其本身享有的诉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中的三分之二给尚姝,另三分之二份额中的三分之一给我们,再加上我们本身享有诉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故计算出尚姝享有九分之四份额,陈曦享有九分之二点五份额,陈若也是九分之二点五的份额。根据物权、房屋实际使用和占有情况看,诉争房屋目前是陈曦占有使用,从案件执行等方面因素考虑,我们倾向于诉争房屋由陈曦所有,由陈曦给尚姝及陈若房屋折价款。另外,遗嘱第五条涉及到了20万的存款给我们的孩子上大学用,我们作为遗嘱第五条所涉及人员,希望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笔款项。

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赫与尚姝于2007年2月8日再婚,二人婚后无子女。陈赫与前妻张昕宇育有二女名陈若、陈曦。张昕宇于2004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2年9月15日,陈赫去世。

1998年7月15日,陈赫与中国A所签订《公有住宅买卖契约》,由陈赫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0年10月24日,陈赫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现诉争房屋由陈曦居住使用。庭审中,尚姝认可诉争房屋系1998年购买,购房款在其与陈赫婚前已经付清。

2012年1月20日,陈赫书写遗嘱,内容为:”一、遗嘱执行:本人(陈赫)委托我的夫人尚姝执行本遗嘱。二、财产分配:1、本人名下房产除了现有住房一套,现委托我夫人将其变卖后房款按以下原则分配:房款的三分之一归我两个女儿陈曦、陈若共同所有,每人六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房款归我夫人尚姝所有。2、由于搬家存放在陈曦处的钻戒一枚及少量金首饰、邮票、字画等收藏品归陈曦所有。3、前妻张昕宇存放陈曦处的工资除了用于办理我的后事外,如有剩余,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4、张昕宇股票账户上尚姝有4000多元资金被冻结,可拿以前的房产公证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便可取出,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5、家里约20万元存款用于资助第三代上大学之用,其中10万元用于亢千、亢万上大学之用,另外10万元用于杨时上大学之用,在他们十八岁上了大学之后由我的执行人面交本人使用。6、现有住房内所有有价物品由我的夫人进行处置。”

2014年11月25日,经尚姝、陈曦、陈若确认增加的比对样本后,法院再次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2015年7月9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鉴定意见:检材”立遗嘱人”处”陈赫”签名与样本中的”陈赫”签名是同一人所写。陈曦为此交纳鉴定费10000元。尚姝、陈曦、陈若对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

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现值为每平方米55000元,陈曦、陈若要求诉争房屋归陈曦所有,由陈曦给付尚姝、陈若房屋折价款。尚姝表示陈赫已经订立遗嘱,由其继承陈赫在诉争房屋享有的全部份额,且陈赫已在生前将其名下的海淀区21号房屋过户至陈曦、陈若名下,其在京亦无其他住房,故其坚持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陈若、陈曦房屋折价款。陈曦、陈若表示海淀区21号房屋系二人共同共有,且二人在京另各有一套住房,二人还提出尚姝在通州区有一套住房。尚姝表示自己在京没有住房,现其所住房屋系其女儿的房产,据此尚姝提交了夏天在通州区W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另,为证明自身具备给付能力,尚姝于庭审后向法院先行交纳了924000元。

法院判决

一、陈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3号房屋归尚姝继承所有,陈曦、陈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尚姝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尚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曦、陈若房屋折价款各四十六万二千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2012年1月20日陈赫所立遗嘱。从遗嘱的形式上看,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确认,该份遗嘱是陈赫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自书遗嘱。从遗嘱的内容上看,现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诉争房屋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张昕宇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陈赫应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陈曦、陈若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公民订立遗嘱的目的是将其个人遗留财产指 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尚姝提交的陈赫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根据鉴定机 关出具的鉴定结论,该遗嘱亦为陈赫本人签字,且如前所述,陈赫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陈赫在其去世后将应享有份额给予尚姝,并未处分陈若、陈曦本应享有的部分,因此陈赫于2012年1月20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即尚姝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陈曦、陈若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考虑到陈曦、陈若在京另有住房,尚姝亦具备给付陈曦、陈若房屋折价款的经济能力,故法院判定诉争房屋归尚姝继承所有,由尚姝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现值给予陈曦、陈若相应份额的财产折价款。陈赫所立遗嘱中对其名下诉争房屋的分配并未侵犯陈曦、陈若应继承张昕宇的部分,故陈曦、陈若主张二人应享有诉争房屋九分之五的份额,于法无据,故我认为法院不应采信。

陈曦、陈若主张一并处理陈赫遗嘱中涉及的家里约20万元存款,但陈赫在遗嘱中未将其提到的家中约20万元存款指 定给予陈曦、陈若二人,且尚姝已经放弃了对陈赫银行存款的继承,故不存在争议。关于陈赫遗留存款、股票的分配,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此不必过多论述。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