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裁判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下判决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如州,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
负责人:王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陈如州因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适中镇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如州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二审法院认定陈如州诉请确认登记在适中镇政府名下的龙集用(20××)第0000××号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系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系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陈如州已经向适中镇政府购买案涉房屋,相应龙集用(20××)第0000××号土地使用权应归属陈如州享有。适中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陈如州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三)适中镇政府仅移交一间24平方米的店面给陈如州,另有半间12平方米的房屋未移交。一、二审法院认定适中镇政府已经移交全部房屋,陈如州管理使用房屋至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适中镇政府提交意见称,陈如州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讼争龙集用(20××)第0000××号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陈如州向适中镇政府购买房屋时应当明知讼争土地的性质,其要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为其享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陈如州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内容,其主张适中镇政府尚未移交的半间12平方米房屋座落在讼争龙集用(20××)第00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上界址点为P1-P2-P4-P3-P1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系属适中镇政府与案外人陈赐壁共同共有,该地块上原盖有两层房屋一幢,其中第一层房屋属于陈赐壁所有,第二层房屋已由陈如州向适中镇政府购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认定,该P1-P2-P4-P3-P1界址点上的房屋系整体倒塌灭失,陈如州对该房屋已丧失合法占有,并非陈如州所主张的未移交使用。故陈如州诉请适中镇政府再向其移交房屋并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如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如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为民
审判员 陈乐思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