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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须保护房屋抵押权人利益
发布日期:2020-04-13 19:09:56
案情摘要
201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诚地产将其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合隆镇春城家园小区5栋2门1602室,面积88.34平方米的楼房,以每平方米3548元/㎡的价格出售给廉某某,付款方式是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廉某某。合同签订后,廉某某交付首款103430.32元,其余21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做了按揭贷款,同时用该房屋设立了抵押。现廉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偿还了4年多按揭贷款,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至今为止,中诚地产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廉某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没有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否解除合同。
裁判要点
原告廉某某与被告中诚地产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廉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其已将房屋作了抵押贷款,在没有抵押权人同意情况下,解除合同会侵害抵押权人权利,故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