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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怎么继承?
作者:兰玲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中低收入者有很多基础生活保障制度。其中农村五保户就是一项重大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中,五保户出现大病后,如果亲属拒绝照顾,那么怎样保障基本的生存权益呢?下面本律师就农村五保户出现大病后的治疗及死后继承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施行)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二、五保户过世后遗产继承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律师总结:
农村五保户生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该协议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所以五保户过世后,其遗产不在适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是应按照供养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遗产分配。
补充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法[民]发〔1985〕22号)中规定:“一、关于总则部分。5、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55、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