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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是否可以成功离婚呢?

发布日期:2020-03-26 21:55:00

作者:兰玲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生活中有见过因为生理或心理上问题,形成精神方面疾病,且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感情。非患病一方面对患病的配偶,生活和治疗的压力很大,有想过放弃这段感情重新开始生活。那么,面对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是否可以成功离婚呢?下面本律师就该问题进行法律解答。

 

司法判例:

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527民初775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被告王X1是否为精神病人的问题,有云南省煤矿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四次住院记录材料,原告田XX及被告王X1的大哥王X2也认可王X1患精神病。因被告现患精神分裂症未治愈,其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父亲王X6又双目失明,其子女尚未成年,故应由其大哥王X2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该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王X1到云南省煤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四次,时间已经达7年之久,应认定被告王X1已久治不愈,现原告田XX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款的规定: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院认为,被告王X1患精神分裂症,经久治不愈,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另外结合被告王X1的经济状况,其长女王X3、次女王X4应由原告田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田XX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被告离婚,故原告田XX应在经济上给予被告王X1适当帮助,综合被告王X1患精神病的原因、时间、症状、家庭环境等情况看,本院酌定除夫妻共同财产一辆三轮车及中枢信用社定期存款10471元归被告王X1享有外,原告田XX再给予被告王X120000元经济补助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田XX与被告王X1离婚;

女儿王X3、王X4由原告田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田XX自己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三轮电动车一辆、中枢信用社定期存款10471元归被告王X1享有;

原告田X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王X120000经济补助款

 

律师总结:

夫妻一方婚后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另一方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诉讼离婚。鉴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应承担一定的帮扶义务,所以离婚时应向患病一方支付经济补助款。具体额度视经济收入状况由法官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