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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如遇纠纷都这么处理!
宅基地是农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 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 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那么, 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一般而言,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 1、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2、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3、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房产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凭借法律与智慧、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房产纠纷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具有智慧的解决问题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全盘战略,办案思路高瞻远瞩、精心谋划,维权战略稳打稳扎,以求完美实现每一位委托人的殷切厚望。打造品牌服务,追求卓越成就,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是聘请了一个高度负责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律师热线:400-1789-688 固定电话:010-8639-3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电子邮件:15810784790@163.com https://www.wandian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