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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纠纷的经典案例评析(企业房地产篇)
案例一:合作协议不履行 返还投入加赔偿
2006年10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杭州某房产项目经营协议,约定双方组建联合项目部,由乙公司提供已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的180亩土地供联合项目部开发,每亩作价80万元;甲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所需的建设资金;售房款必须100%打入联合项目部账户;房屋销售收入优先抵做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项目部房产销售后的可分配利润,甲公司得60%,乙公司得40%。2009年4月2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擅自定价、私收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等。
法院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协议,致使甲公司无法参与项目的销售以及资金的管理控制,合同目的落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预期利润损失1.3亿元,返还投资款4000万元。
【评 析】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事项多。在合作期间,在签订协议时经双方平等议定的成本投入或利润分成条款,其后因土地、房产的市场 价格波动,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而不合理的情形。但合作开发各方并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仍应秉承“合同必须严守”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促成合作开发目的的 实现。
案例二:农房买卖需谨慎 合同无效各担责
2004年,城镇居民于某与村民史某夫妇签订协议,约定史某夫妇将其所有的金华某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卖与于某,房屋价款20万元。合同订立后,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史某夫妇交付了房屋。2007年6月,史某夫妇以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某腾退房屋等。于某则反诉请求判令史某夫妇返还房款,并赔偿因房屋买卖无效造成的损失7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本案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对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主观上均有过错,而史某夫妇在出售房屋数年后主张无效,有违诚信,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史某夫妇赔偿于某50万元。
【评 析】随着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其价格低廉,吸引了不少城镇居民的目光,也引发了许多农房买卖的纠纷。在实际交易中,城镇居民无法取得相 关权属证书,其居住使用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因出卖人反悔等原因被诉至法院导致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