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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引纠纷,业主超过法定期限维权被驳回
按时交了购房款却未能如约拿到房
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是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遗迹众多,湖光山色秀美。王先生一直希望能在这方人杰地灵的风水宝地安家,并且如愿购买了房产,可是新房没住上呢,他却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东方法律服务网--法律百事通讯,近期宝安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13年11月,王先生与鹏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耗资194万余元购买了一套196平方米的大房子,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该处房屋位于宝山地区,周围环境较好,而且离自己公司又近,王先生签订合同后满心欢喜,开始畅想与家人一起在大房子里生活的美好场景。
出乎意料,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想到本该到手的大房子却没有拿到,王先生心里不免有些失落。虽然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的,自己有权解除合同。不过王先生没有急着去谈解除合同的事情,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晚交房一天,自己也可以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2014年7月3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收房。此时正好遇上公司搬迁新址,新地址离这处房子较远,王先生就有些动摇了,所以就没有去收房。后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无果,2015年10月,王先生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194万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28万余元。
超过1年期限解除权消灭驳回诉讼请求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未按约定日期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王先生可按合同约定在逾期超过60日即2014年6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并不是说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际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虽然合同中未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作出了限制,该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王先生的解除权发生之日为2014年6月30日,在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行使解除权,但是其于2015年10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权利有期限 维权应及时
该案系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认为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成事实,晚一点索赔可能拿到更多的违约赔偿,从而忽略了除斥期间的概念,即对于某些权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其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这一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本案中的当事人因没有在法律规定的1年期限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权利,致使1年期限届满后权利消灭,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约时,应认真逐条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交房时间、交房面积、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此外,如果因购房出现纠纷,在与开发商沟通协调过程中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沟通的具体情况、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并保存好沟通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如果需要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要弄清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法律概念,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有条件亦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妥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