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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完遗嘱后子女不赡养,老人又该如何维权,遗嘱还能修改吗?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积累的财富也越来越多,立遗嘱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老话说:养儿防老,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立遗嘱养老”。但是有人会问了,如果立了遗嘱后儿子不赡养自己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颁布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时代已然过去,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新时代到来了。遗嘱继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离世后,他生前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为了使自己老有所依,开始用遗嘱作为交换条件,甚至有些老人在晚年不断地以各种形式修改遗嘱。
《民法典》增加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从国家层面讲,是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其目的是维护家庭和谐,给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请明确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不应该以守法作为家庭关系的上限。
随着社会的进步,打印遗嘱纳入到生活范围之内,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在形式上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容易导致打印遗嘱无效。老年人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方面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随着子女对自己赡养的行为、方式和满意度的不同,老年人不但可以修改,撤回,变更已经所做的遗嘱,还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的生养死葬等养老问题委托给他人,这样更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士或者男士觉得自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沾沾自喜。
这里万典律师郑重地强调:尊敬赡养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有你孝敬对方的父母,对方也才能孝敬你的父母。同时,你孝敬老人,也给你的孩子做出了榜样,会给整个家庭带来积极善良的生活氛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第1129条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给予了确认,是对优良传统的褒扬。同时,民法典新规定了在遗产处理时,如果有怀孕的胎儿,应当在分割前,保留胎儿的份额,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完善性,合理性和前瞻性,有利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以及婴幼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万典律师这里再次提醒您
家庭财产继承,不单单是涉及到老人财产的继承问题,还涉及到养老、家庭亲情关系、家庭和睦以及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家庭的许多方方面面的问题。
所以老人主要关心的是养老问题,以及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问题。老人既担心把财产立遗嘱给了其中的某个子女,而其他没分到的女子,知道了后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已经遗嘱给了的,反而不尽赡养义务,使自己面临老无所养,病无所依的困境。因此,立好遗嘱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对原来的《继承法》作了适当的修改。新的《民法典》关于继承的部分有新的规定。首先,老人所做的遗嘱应当首先保证合法有效,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允许老年人撤销,修改,变更已经所做的遗嘱,因此,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不再强调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这样有利于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老年人在立公证遗嘱之后,随着年龄的进一步增长,身体健康状况的不断恶化,使老年人无法行动自如。当老年人想更改遗嘱的时候,需要重新去公证处办理,会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因此,《民法典》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修改了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法律规定,这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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