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夫妻店的一方个人债务用于公司经营,另一方难以不知晓而规避
作者:兰玲
案情:
【案号:(2019)鄂01民终9075号】2018年5月19日,债务人以为已开办的XX公司出资的名义向债权人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债权人贷给债务人30万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交付债务人名下;贷款利息为年息12%,借款期限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2年;还款日期和方式为借款之日起一年后以现金归还债权人本息;违约责任为以债务人在XX公司名下70万股权作为质押,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自由处置债务人名下70万股权,若有不足,债务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8年5月24日,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30万元。此后,债权人认为XX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要求债务人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并偿还其借款未果。
XX公司股东协议及章程和债务人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借款金额大部分支付给了XX公司的股东及妻子,而债务人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时妻子亦在该公司任职;能够表明债务人借款系用于补足XX公司的出资,且妻子亦同时参与了该公司的共同经营。因此,债权人主张本案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为债务人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债务人与妻子共同承担。妻子则主张夫妻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本案所涉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裁判观点:
本案中,虽然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从XX公司股东协议及章程和债务人的账户交易明细来看,借款金额大部分支付给了XX公司的股东及妻子,而债务人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时妻子亦在该公司任职;能够表明债务人借款系用于补足XX公司的出资,且妻子亦同时参与了该公司的共同经营。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为债务人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债务人与妻子共同承担。妻子上诉主张本案所涉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很多丈夫开公司将妻子名字挂为股东或用妻子的名下银行卡作为公司财务走账的账号,但妻子不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的,发生债务时妻子是否要连带偿还债务,看妻子是否能证明实质参与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