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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房子拆迁了,跟我还有关系么?
作者:兰玲
案件事实:
【案号:(2020)京02民终184号】
2006年11月6日,王某1与王某2第一次结婚,结婚后与王某2父母共同居住,2010年7月,王某2父亲王铁柱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号房屋被拆迁,2013年11月1日王某1与王某2第一次协议离婚,2014年4月30日王某1与王某2复婚,2018年3月12日王某1与王某2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并再次协议离婚。
王某1与王某2在两次离婚时,均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两次《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部分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王某1与王某2结婚后和王某2父母共同居住期间,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1对已拆迁的房屋进行过加建或者修缮,反而,王某2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四合一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我王铁柱家的房屋在2002年及以前已经加建、改造完毕,直到2010年拆迁一直没有再改造、加建过”。
法院裁判观点:
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1与王某2在两次离婚时,均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两次《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部分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很明确说明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的争议。
其次,王某1与王某2结婚后和王某2父母共同居住期间,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1对已拆迁的房屋进行过加建或者修缮,反而,王某2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四合一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我王铁X家的房屋在2002年及以前已经加建、改造完毕,直到2010年拆迁一直没有再改造、加建过”,所以,2010年拆迁利益完全属于王某2父母所有,与王某1、王某2双方没有关系,就拆迁安置房屋建成后,王某2父母登记到王某2名下行为,法院认为属于赠与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明知房屋要拆迁,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这块可以不写或少些。同时,夫妻与父母同住一起,对老房子是否修缮很是重要,这个判断小夫妻是否拥有房屋拆迁利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