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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怎么约定才有效?
作者:兰玲
案情:
案号:(2018)陕10民终147号
丈夫婚前有农村三层楼房,2012年4月10日,丈夫与妻子签订《婚前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丈夫在林涧村五组修建房屋三层(约270平方米)属协议人丈夫、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后所建房及补偿属丈夫、妻子共同所有;同时协议,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妻子提出离婚,此协议无效,若属丈夫提出离婚,按以上此条协议履行。同年4月13日,妻子和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妻子和丈夫居住在一楼,二楼和三楼由丈夫和妻子出租,租金和水电费由丈夫和妻子收取。2014年8月21日,丈夫在陕西锌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死亡。后房屋被征收,妻子与小叔子就房屋补偿款的分配发生争议。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丈夫与妻子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上诉人妻子主张依据其与丈夫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婚前协议》,本案争议房产应归妻子与丈夫共同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错误。对该争议问题,本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妻子提供的2012年4月14日《婚前协议》,上诉人林国栋、林天民等人认为该协议系伪造,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又不申请对该协议真伪进行鉴定,依据证据规则应当认定该协议的真实性。该《婚前协议》中约定:丈夫在林涧村五组修建房屋三层属协议人丈夫、李平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后所建房及补偿属丈夫、妻子共同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妻子提出离婚,此协议无效,若丈夫提出离婚按协议履行。因该协议的有效性以限制人身权利为前提,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观点:
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前提如果是限制一方离婚自由的,则属于违反法反婚姻法的离婚自由原则,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