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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财产?
作者:兰玲
案情介绍:
冯某与宗某于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2012)一中民终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准予双方离婚。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1-x1-x1房屋(以下简称x1房屋)。冯某与天津x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冯某与宗某于2009年10月10日签署的声明,约定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1号楼x1室房产,属冯某婚前其父母以冯某名义贷款购买之房产。首付款由父母支付,冯某没有实际出资,且房屋贷款也由其父母偿还。因此该房产的全部产权由其父母实际拥有,冯某及其丈夫宗某不表示任何异议。宗某主张该声明系在醉酒状态书写,内容没看。冯某提供兴业银行个人客户存款凭证,证明每月由冯某的父亲偿还103房屋贷款。位于北京市x路x号院x号楼x层x房屋(以下简称x房屋)。宗某与出卖人刘x于2009年11月3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在宗某名下,购房款62万元,首付款25万元,贷款37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29年11月19日)2007年12月3日,宗某与中国x银行有限公司x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合同,宗某贷款75万元购买位于x2街x2号院x2号楼x2-x2室房屋(以下简称x2房屋)。宗某于2009年6月25日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郝x,成交价120万元。另,郝x于2009年7月18日向宗某银行卡(卡号为x)存入33万元,宗某于2009年7月21日以相同账户向刘x转款23万元。宗某与冯某离婚后,一直由宗某偿还x房屋贷款。
法院认为:
双方无争议的婚前财产归本人所有,有争议的婚前财产,如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婚前财产的,按婚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双方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及照顾妇女和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关于x1屋,因冯某与宗某签署的声明,虽宗某主张该声明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声明中冯某与宗某均认可该房屋的首付款由冯某父母支付,且贷款也由其父母支付,房屋产权由其父母实际拥有,故对该房产及其还贷,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x房屋,x房屋系冯某与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宗某与郝x、宗某与刘x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宗某的中国x1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x房屋首付款中的23万元直接来源于宗某出售其婚前购买的房屋所得,该部分款项属于宗某婚前个人房屋的价值转化,应认定为宗某的个人财产。考虑到宗某对购买x室房屋出资数额较大及双方的居住情况,该房屋应归宗某所有,由宗某根据现房屋价值给予冯某房屋折价款。现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230万元,2012年2月27日双方离婚时尚有贷款未偿还,应扣除该部分的债务后剩余为双方的财产部分,兼顾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情确定宗某给付冯某房屋折价款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x路x号院x号楼x层x房屋归宗某所有,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冯某房屋折价款120000元,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宗某偿还。
律师总结:
除特定情形外,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关于x房屋,x房屋系冯某与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宗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婚前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