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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非发包方无需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3-31 01:51:21

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非发包方无需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