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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房产)遗产继承案例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房产)遗产继承案例的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两个:
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二是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同时存在动产与不动产遗产,并且动产价值大于不动产,若有充足证据,以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出于诉讼方便,一般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高法发(2006)41号
管辖权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8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83、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84、两上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解决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8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8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理,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87、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88、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以不同诉讼请求在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89、同级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当进行书面协商,协商不成书面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0、涉及外省法院的争议,应当由中级法院进行书面协商,协商不成,书面报告高级法院,请求与外省高级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91、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案件中,如先立案的法院无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但属于重复立案,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第三地法院管辖。
92、指定管辖的决定,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93、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一方当事人系该院辖区以外的当事人,上级法院不得将案件交其下级法院审理,但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的除外。
94、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审结的案件,上级法院可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并将案件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提审。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及期限
95、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经审查确定无管辖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另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98、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为一审阶段的答辩期内,一审实体审理终结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管辖权提起异议。
99、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的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人民法院已就案件管辖权作出生效裁定的,应告知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对其异议不予审查。
100、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101、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关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再审查。
102、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问题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103、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04、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凡是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凡是未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此裁定上诉。
105、本意见与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10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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