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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履历及证明材料(法人代表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7、人事代理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以上第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事项告知单”(附件2)。
三、审查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章程与申请事项是否相符;
3、法人代表是否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4、现场核实企业办公地点,核实时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签字的核查记录;5、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场管理处在《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后,由市场管理处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市局印章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场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批准后,上报建设部。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由市场管理处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1.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补正事项告知单(略)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