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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判决打印遗嘱有效

发布日期:2020-04-01 18:55:38

湖北:高院判决打印遗嘱有效 

【案情简介】

打印遗嘱与之前自书遗嘱内容存冲突,如何适用?

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丁于199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孙某丁亲生子女。孙某丁于2011年2月22日死亡。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归天之后休干所房产留给老伴王某某同志所有(包括房产维修费10万元)在内。我的全部现金存款平均分配给我的三个子女”。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留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一份,打印遗嘱经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遗嘱主要载明:“为防止将来我去世后,家人为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遗产合法继承人为妻子王某某,子女孙某乙、孙某丙、孙某甲。一、孙某丁名下房子(注明房产证编号)一套。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除我妻子王某某拥有一半产权外,另一半归我所有的房产由我的三名子女孙某乙、孙某丙、孙某甲共同继承。(其他内容略)”。2011年2月9日孙某丁写给单位一份说明。主要载明“近年来王某某的种种做法有违常理,特别是在我病重期间更加过分,如多次换门锁不告知;我所需日常费用拒给付;将我子女拒之门外;甚至在病房抢夺我的慰问金等种种行为给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摧残等内容”。

法院判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采用打印形式立遗嘱,经查证属实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有效。

遗嘱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该部法律的颁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而科技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认为打印遗嘱有效。

【万典律师说法】

法律并没有确认打印遗嘱的形式,司法实践中效力存疑,当审慎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施行,早于《民法通则》施行时间,距今30余年,至今未修订。鉴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及立法技术等问题,在制定继承法时不可能预见到“打印”已经是现今最正常的书写方式,因此,在立法中不可能创设打印遗嘱的形式,亦不可能对打印遗嘱效力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鉴于立遗嘱是一项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世界各国对遗嘱的形式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现行继承法明确了遗嘱有且仅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并且对每种遗嘱形式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哪怕是自书遗嘱,若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要件,仍存在判无效的可能性。

三、尽管有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只要能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能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即应该认定有效。笔者亦倾向于认同该观点。但同样有高院经终审判决认定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因此,建议立遗嘱时,不轻易使用打印遗嘱,以免因遗嘱效力的不确定性引起纷争,不能实现有效传承的目的。

 

 

【编辑】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