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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
2、代建人对工程施工成本及利润等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案情简介】2006年,棚改办与金豆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内容包括金豆公司根据棚改办的设计要求及标准组织施工单位建设案涉工程,棚改办依约支付案涉工程的回购款。回购款包括建安成本、20%的利润和贷款标准的利息等,其中建安成本不少于640元每平方米。金豆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铁西一建公司及新星宇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金豆公司法院起诉请求棚改办给付金豆公司预算外施工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及相应利息。金豆公司认为,其按棚改办要求组织施工企业完成合同内及合同预算外工程的施工,棚改办接受使用了该工程,因此对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金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预算外工程款,系案涉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案涉工程竣工后,金豆公司、棚改办、财政评审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决算,三方通过的《工程决算书》中已经适当体现了案涉工程变更、增加的项目及相应费用。随后,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工程决算情况和回购成本进行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载明,案涉工程的回购成本为合同成本、实际发生的上调费用包括建安工程、基础处理工程等二十项增加费用、投资利润、承建单位垫付利息。上述事实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棚改办根据市场行情和履约实际情况对《承包合同》约定的回购标准予以调增,并对增量工程另行计价,在主合同基础上已经适度平衡委托代建合同双方利益。《承包合同》约定“金豆公司负责按棚改办要求对案涉回迁工程项目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棚改办统一回购,用于安置棚户区回迁居民。回购资金包括:(1)建安费不少于640元/平方米,前期费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经营性收费、开发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用,以上费用构成每平方米工程成本,具体成本在补充协议中约定;(2)以每平方米工程成本为基数增加20%,所增加的20%为金豆公司每平方米的利润;(3)考虑到金豆公司全部投资,资金使用期间按国家贷款利息标准由棚改办给付金豆公司。”《承包合同》已对案涉工程建设中可能增加施工成本的风险已作出安排,金豆公司作为代建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案涉工程施工成本及利润等投资风险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金豆公司与棚改办之间是委托代建合同关系,金豆公司与铁西一建及新星宇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金豆公司作为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与棚改办向金豆公司支付工程回购款(代建费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合同义务。因工程增项请求追加工程款属于在施工过程中金豆公司与施工方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项目承包合同书》对此款项的承担并没有约定,且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回迁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自行筹集。” 因此,金豆公司请求棚改办支付预算外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119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金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