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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企业拆迁案:补偿协议无效,中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发布日期:2020-04-02 16:54:21

河北保定企业拆迁案:补偿协议无效,中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磊  康静  王丽媛(实习)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国市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简介X县XX项目房屋征收,某化纤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被全部划入征收范围。委托万典律师维权2015年9月8日,该公司与该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X县XX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该协议支付给企业XX元货币补偿,并置换了一块新的土地。2019年3月,公司想要为置换的土地办理相应手续时,发现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随即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王丽媛三位律师介入本案。说起委托人与万典的关系:早在搬迁之前,该企业所使用的土地面临征收时,万典律师代理过征收案:河北保定市:未经合法评估,法院撤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其法定代表人对万典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信任。
律师仔细查看协议,发现该协议中涉及9.82亩集体土地,然而却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X县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到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支持律师观点驳回起诉,意味着,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这场征收纠纷,被卡在了第一道门槛上。为此,三位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该解释虽然限制了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应当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政行为,但是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效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6个月、或者1年起诉期限的限制。可见,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二审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162条规定: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据此规定,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应予立案,此亦条文应有之义。本案协议签订的时间2015年9月8日,一审法院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判定原告超过起诉期限,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定:一、撤销安国市人民法院2019)冀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国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