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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民状告县政府,征地补偿拉锯战
孙桂平、孙先旺等82人是广西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的普通农民,近年来他们因为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事与该县政府以及用地单位产生了很大的争议,经过多次协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终直到官司打到国务院法制办,引起自治区政府重视,经过协调灌阳县政府同意了农民的要求,问题才得以解决,一起征地补偿纠纷为何闹出这么大的官司?
事情原委
2005年灌阳县政府决定对该县的红旗中学进行改建,需要征收灌阳县灌阳镇大仁村孙桂平、孙先旺等82户农民的承包地,但是由于当时法律意识的淡薄,该县没有履行正式的审批程序,而是要求红旗中学与农民协商,以2万元/亩的价格占用农民的土地,并口头约定如果以后土地价格上涨的话,再给农民补起,双方既没有约定是买地也没有说明是租地,这样一个项目就草草的上马了,因客观原因,红旗中学当时只建设了学校的教学楼而对于学生操场、宿舍等没有建设,留有下一半土地没有用。
到了2013年红旗中学才开始动工建设操场和学生宿舍,但是在此期间灌阳县在大仁村周边征地的价格已经涨了好多倍,周边的土地一般是75000元/亩,农民认为红旗中学承诺过土地价格上涨要给调整价格,但是红旗中学已经更换了几次校长,对此此事无人知情,双方矛盾一度升级,农民多次到县政府上访但问题没有得到任何缓解。
而且在争议解决不了的前提下用地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组织施工,农民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因此进入白热化,施工方组织了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准备强行施工,而农民也毫不示弱到现场进行阻工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土地虽然没有被占用,但双方在补偿问题互相让,农民乙方认为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同等的价格进行补偿,自己的土地补偿与周边的补偿标准相差太大,而县政府和红旗中学认为,以前已经给过补偿不需要再增加补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形势非常紧急。
律师介入,农民走上法律程序。
眼看着事情越闹越大,农民也担心这样闹下去会出问题,于是决定委托律师来处理此事,经过多方打听他们决定聘请著名土地拆迁律师王卫洲代为处理此事。王律师了解农民诉求和事情的经过后,决定受理此案。
王律师代理本案首先到现场和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经查灌阳县政府在2010年将红旗中学项目用地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但办理用地手续时并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些严重违法问题1、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补办用地手续之前,红旗中学已经开始用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3、征地报批之前没有经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5、土地报批时按照旱田上报,而土地实际用途为水田。 这是一个先征后批的违法行为,而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其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从高从新的原则补偿。
本案中政府存在最严重的问题是用地手续违法,但是农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补偿标准,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王律师决定,首先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函[2010]604号),另外向桂林市政府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即要求灌阳县政府按周边相同地段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双管齐下既可以引起高层的重视,又可以表达清楚农民的诉求。
案件出现转机
法律程序启动以后,桂林市政府针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召开听证会,经过协调,灌阳县政府同意适当增加补偿标准即按照2010年《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之后征地补偿标准34992元/亩的标准补偿,由原来的20000元增加到34992元/亩,但是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
针对农民提出的曾经其他区域按照75000元/亩的标准,是在2010年之前,因为桂林市政府没有作出过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所以补偿出现标准不一致,但2010年桂林市出台了具体规定之后,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补偿。
本案虽然得到一定的效果,但还不能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县政府认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制定了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范性文件来处理,王律师坚持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而得,原告所在地属于灌阳县县城内,而灌阳县县城(包括原告所在的大仁村)相同时间的征地补偿标准均已达到最低75000元/亩,这些土地与本案中原告被征收的土地均属于相同的区位,应当土地年产值相同,其征地补偿也应当相同,至于被告所称的75000元/亩属于在2010年之前征地的灌阳的补偿标准,在2010年《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之后征地补偿标准为34992元的说法,原告认为明显反映出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不合法,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问题,因为从2007年开始物价不断攀升,到2010年期间上涨几倍,人民的生活支出也成倍的增长,而在这样的基础上,征地补偿不升反降,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胜诉,同地同价获得认可
双方各持己见,协调一度进入停滞阶段,但是法律程序一直在进行,双方关于撤销用地批复的案件进入了国务院裁决阶段,征地补偿案件也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桂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征地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同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人员到桂林关于用地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就该案件召开听证会,农民与县政府、自治区政府展开了面对面的激励辩论,王律师将政府违法之处逐条列举并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对方观点大部分属于属于主观臆断且没有法律依据,听证会与庭审的效果非常好,王律师对农民说:“可能不久问题就会解决”
果不其然,几天后灌阳县政府于被征地农民进行了沟通协调,同意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即按照75000元/亩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案件取得圆满的结局。
本事务所认为,地方政府制定的区片价只是确定的征地补偿的一个保障性依据,即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区片价,但如果按照区片价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就应当对于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而不能将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