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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与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博弈
黄某等人系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的普通个体工商户,在黟县县城中心地段购买了门市房并用于经营,2012年县政府决定将实施旧城改造,黄某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中。
然而令黄某头疼的事情是本次征收,政府对商用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而货币补偿的金额又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根本不能购买同地段、同面积的门市房,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县政府为推进征收工作,于2013年10月30日对黄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期搬迁,移交房屋,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黄某等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后,感觉压力非常大,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听说本县有一拆迁户因为拆迁请了北京的律师跟政府打官司撤销了征收的征收决定,他就是去打听了一下,经该拆迁户介绍他知悉北京的王卫洲律师是专门办理房屋征收案件,于是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王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告知房屋征收必须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于是黄某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1、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帮助黄某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黟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黄山市人民政府受理该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但被申请人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只为申请人提供货币补偿的方式,未给予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因此,该补偿决定的内容剥夺了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综上,黄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违章建筑之争
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决定同意给予黄某产
调换,但是黄某认为产权调换的地点太偏,与原地段房屋价值相差很大,不能接受,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不久黟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黄某作出《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黄某的部分建筑物属于违法,要求限期拆除,否则将强制执行。
王律师帮助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指出:“1、被告作出《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黟城管限拆通知字[2013]005号)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是被原告在明显违反该条的规定,没有到原告处进行现场勘验;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等等,其程序明显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被告所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没有告知原告行政处罚事实理由,是在原告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的,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应予撤销。3、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不属于违法.....等等理由”,在法院开庭前被告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原告黄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违章建筑的争议结束。
3、工商登记之战
违章建筑的威胁扫除了,征收补偿决定也被撤销了,黄某终于缓了一口气,且征收的事情一时半会也谈不好,黄某决定恢复门市的经营,以免房屋闲置,于是向黟县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但是没想到遭到了拒绝,工商部门认为该地段属于征收范围拒绝办理工商登记,并且拒绝出具书面手续,黄某非常生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部门不作为,工商部门最终同意出具手续,于是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理由是黄某的房屋属于征收改造范围之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黄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法撤销县工商部门的不予登记决定书,之后黄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
经历了一年的诉讼,双方2014年6月13日黟县政府重新针对黄某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黄某和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县政府征收部门与黄某等人达成协调,黄某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遂撤回起诉。
本案本是一起房屋征收纠纷,但其中却夹杂了违章建筑、工商管理等多个争议和诉讼,可见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还是很艰难的,黄某等人能够不骄不躁、相信法律、相信律师,选择合法的理智的途径维护权益,很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