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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渗漏的主排水管道弯头开裂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03 18:00:40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原告位于江南世家小区60号609室房屋在租赁期间,次卧室靠近卫生间一侧墙壁出现渗漏。经查找,发现是被告腾龙公司在对60号楼下水管道进行改造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下水管道在709室弯头处断裂,造成7楼以上住户内的排水,通过主排水管流到709室下水管断裂处溢出,致使709室以下住户墙壁渗水。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渗漏损失共计1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克虎辩称:2013年11月,物业公司打电话称本人家中漏水,当时自己并未正式入住。经物业公司多次排查,发现是主排水管弯管处破裂,导致渗水,从管道井的楼板渗到原告家的。本人在装修时未对墙体进行任何改动,主排水管道漏水是被告腾龙公司造成的。本人也是受害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腾龙公司辩称:1、江南世家小区60幢3单元609室房屋以及相关排水管道的附属设施均经过验收合格,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下,交付业主的。漏水事故发生在房屋交付8个月后,导致房屋渗漏的主排水管道弯头开裂并非因为弯头质量存在瑕疵,很可能是60号楼7楼以上住户未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所致。2、即使经有关部门鉴定,弯头开裂是自身质量问题,原告的各项损失也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被告仅是开发商。3、原告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镇江市江南世家小区60幢3单元609室业主。被告吴克虎是镇江市江南世家小区60幢3单元709室业主。被告腾龙置业公司是江南世家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2013年11月,原告房屋承租人发现次卧室靠近卫生间的墙面开始渗水,房间墙壁、地板因渗水遭到损坏。原告遂联系物业公司,查找原因,直至2014年2月被告腾龙公司安排原下水管道施工方砸开709室卫生间管道井内壁对主排水管进行排查,发现渗漏是709室卫生间主排水管道在7楼的弯头处破裂所致。2014年3月中旬,被告腾龙公司安排维修队对主排水管道弯头处进行了维修,之后房屋未再发生渗漏。 另查明,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及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原告将房屋出租给张伟,月租金2600元。2013年6月23日,原告与承租人郑巧艳签订一份期限为2013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2500元。2013年12月30日,由于房屋出现漏水,潮湿严重,承租人郑巧艳与原告终止了租赁合同,原告赔偿其搬家费、中介费等共计2000元。2014年5月22日,原告又与光大环保能源(镇江)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月租金2000元。 又查明,原告为维修渗漏损坏的墙面、地板,支付维修费和人工费18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17000元损失包括:修理费费、人工费1800元;4个月房屋租金损失10000元及原告赔偿承租人郑巧艳损失2000元;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共计3200元。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前往江南世家小区附近房产中介公司调查江南世家小区租金情况。中介人员称江南世家90平方米两室两厅可以拎包入住的房屋租金具体要视装修情况而定,设施齐全的一般每月1500元至2000元之间,简装大概每月1500元至1800元之间,中装大概每月2000元至2500元之间。 以上事实,有照片、收条、租赁合同、谈话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

房屋以及相关排水管道的附属设施验收合格,且符合约定交付业主后,出现房屋渗漏的主排水管道弯头开裂的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裁判要点

业主房屋出现渗漏是管道井墙壁内主排水管道在弯头处破裂所致,而主排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楼上业主对弯头破裂导致渗漏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存在保证义务,且房屋尚在质保期,对因排水管道弯头破裂导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