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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26 18:18:53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劲松,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县城埝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义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艳,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黄劲松与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劲松、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YS201707004,房屋代码:500550)。事实与理由:张涛于2017年11月1日向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经双方协商以购买的形式进行抵押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员工黄劲松名义购买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用于抵押进行借款,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与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泉山路北侧西段蓝湖国际A幢沿街商铺签订了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YS201707004).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合同签订过程属实,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被告与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同意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査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张涛借原告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金5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6‰,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该笔借款由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9月7日,原告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黄劲松与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YS201707004)。合同约定,原告黄劲松以全款的方式购买被告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暂定名为蓝湖国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7132400201600042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71324201612050601号。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由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的,张涛在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500万借款提供的担保,被告亦认可系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担保。该笔借款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被告各方达成调解,兰陵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4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张涛偿还原告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定于2018年11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张涛于每月的1号偿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6‰。三、被告张怀利、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际是为张涛在兰陵县华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均无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系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措施,故该买卖合同构成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范围,虽然当事人提出的是解除合同,未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但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对合同无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应撤销黄劲松与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编号:YS201707004、房屋代码:500550的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签备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劲松与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YS201707004、房屋代码:50055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二、撤销原告黄劲松与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编号:YS201707004、房屋代码:500550的网签登记备案。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兰陵县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节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咸伟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舞


编辑:LH